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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hiClou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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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申請用戶(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提供雲端平台服務 |
| 7 | (以下簡稱本服務)供乙方申請租用,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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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 一 章、 (適用範圍) |
| 10 | 第一條、本服務係指甲方提供乙方隨選、彈性資源配置的網際網路運算資源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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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 二 章、 (服務提供內容) |
| 13 | 第二條、本服務服務項目分為基本服務與加值服務,說明如下: |
| 14 | 一、基本服務: |
| 15 | CaaS雲伺服器:利用虛擬化軟體,在實體主機上創建多台互相隔離的伺服器,提供乙方專屬 |
| 16 | CPU/RAM/儲存空間與網路運算能力資源之服務。 |
| 17 | 二、 加值服務: |
| 18 | (一) 防火牆服務:提供乙方共享式實體防火牆,決定封鎖或允許資訊下載到其系統或電腦上。 |
| 19 | (二) 負載平衡管理服務:提供乙方申請在兩台以上的CaaS雲伺服器前,公平、策略性地將所有 |
| 20 | 來自網路上的請求傳遞給後方的每一台伺服器,以降低伺服器負擔。 |
| 21 | (三) 增加Public IP:提供乙方額外之Public IP。 |
| 22 | (四) Cloud監控服務:提供乙方監控VM(virtual machine,以下簡稱VM)之狀 況,每一VM提供 |
| 23 | 5個監控項目。 |
| 24 | (五) 增加儲存空間:提供乙方在既有方案下,可依其需求增加儲存空間。 |
| 25 | (六) 系統備份服務:提供乙方備份其系統程式或資料。 |
| 26 | (七) 其他 |
| 27 | 第三條、前條各項服務受限於乙方端之介接電路或網際網路頻寬及乙方終端設備之品質等因素之影響 |
| 28 | 而有差異。 |
| 29 | 第四條、第二條所稱加值服務不提供單獨租用,乙方如辦理基本服務終止租用,加值服務將視為一併 |
| 30 | 終止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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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第 三 章、 (申請租用或終止手續) |
| 33 | 第五條、申請本服務時,乙方如已為HiNet用戶或中華電信用戶得以其中華電信會員帳號及其密碼為 |
| 34 | 身份認定與收費機制,透過本服務之服務網頁(http://hicloud.hinet.net)線上申請。 |
| 35 | 若乙方非中華電信用戶,得透過本服務窗口申請成為中華電信會員後依第6條之規定網頁上 |
| 36 | 申請本服務。 |
| 37 | 第六條、乙方租用本服務,透過中華電信會員認證,以網頁上申請之第2條服務項目及數量為主,並以 |
| 38 | 網頁上申請完成之時為起租之始。 |
| 39 | 第七條、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本服務應至本服務網頁(http://hicloud.hinet.net/)辦理終止,並以 |
| 40 | 乙方於網頁上點選終止且系統確認之時即為終止,實際租用時間以本服務系統為準;乙方已 |
| 41 | 註冊完成之中華電信會員不因乙方終止本服務而喪失,該會員帳號持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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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 四 章、 (租期與收費方式) |
| 44 | 第八條、本服務以時計費,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連續租用超過4小時以每日優惠價計收,按出帳週期 |
| 45 | 結算乙次。 |
| 46 | 第九條、乙方使用本服務應繳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詳如價目表;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 |
| 47 | 新費率計收。 |
| 48 | 第十條、前條費用不含乙方端之上網費、電路費及電話費。 |
| 49 | 第十一條、本服務之費率調整時,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 7日前於新聞傳播媒體、各營業場所或甲方 |
| 50 | 網頁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並自公告起作為契約的一部份。 |
| 51 | 第十二條、甲方依乙方申請之項目及約定繳費方式向乙方收取費用。乙方租用本服務應繳之各項費用, |
| 52 | 應於甲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本服務 |
| 53 | 之使用;如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納者,由甲方辦理終止租用逕行終止本服務。乙方所 |
| 54 | 積欠之費用, |
| 55 | 乙方仍須繳納且不得拒絕。 |
| 56 | 第十三條、乙方對本服務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向甲方申訴,在未查明責任歸屬 |
| 57 | 前,甲方得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如乙方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視為費用無誤。 |
| 58 | 第十四條、本服務應繳之費用,併入甲方電信帳單中收取。本服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以本服務申請書或 |
| 59 | HiNet申請書上登載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而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 |
| 60 | 由乙方自行負責。 |
| 61 | 第十五條、乙方如有特殊需求,經雙方協議後另行簽約,其費用另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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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第 五 章、 (異動及費用處理) |
| 64 | 第十六條、如因乙方租用寬頻上網之電路或網路或電話電路等因欠費或有生違約之情者或有本服務欠費或 |
| 65 | 申請暫停使用等,導致被暫停使用時,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
| 66 | 第十七條、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而被終止租用,導致租用期間未滿所規定之最短租用期限者,應補足 |
| 67 | 未滿期間之各項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
| 68 | 第十八條、乙方如依優惠方式申請,且於所承諾最短使用期間尚未屆滿時,因乙方提前終止租用或乙方 |
| 69 | 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致甲方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該優惠方式提前終止租用所訂之補償措施補償 |
| 70 | 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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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 第 六 章、 (服務中斷之處理) |
| 73 | 第十九條、甲方應維持本服務系統及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如因本服務系統或設備障礙、 |
| 74 | 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無法提供本服務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除 |
| 75 | 按本契約條款第21條規定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
| 76 | 第二十條、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甲方應於7日前公告於 |
| 77 | 網頁上。 |
| 78 | 第二十一條、乙方租用本服務,倘因甲方系統或設備發生故障而不能提供本服務時,連續阻斷1小時 |
| 79 | 扣減1小時,未滿1小時部分,以1小時計算。連續阻斷超過4小時以上者,以扣減當日優惠租費 |
| 80 | 為上限。 |
| 81 | 第二十二條、前條無法提供服務開始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 |
| 82 | 足以證明實際開始無法提供服務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無法提供服務之時間為準。 |
| 83 | 第二十三條、乙方租用本服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無法提供服務者,自連續阻斷屆滿3日之 |
| 84 | 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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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第 七 章、 (乙方之義務) |
| 87 |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確保其自行租用專線電路、HiLink VPN、寬頻上網之電路或網路或電話電路等 |
| 88 | 正常運作,本服務無法就前述電路或網路負責,亦不負因該電路或網路之障礙、阻斷、 |
| 89 | 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等情事,致本服務無法使用之租費扣減之責及損害賠償之責。 |
| 90 | 第二十五條、乙方租用本服務所需甲方之專線電路及HiLink VPN,依甲方專線電路及HiLink VPN服務 |
| 91 | 租用契約條款規定辦理,而上網服務部分依各網際網路提供者(ISP)之租用契約條款 |
| 92 | 規定辦理。 |
| 93 | 第二十六條、乙方自備之終端設備或網路相關設定,應善盡維護之責,甲方對包含但不限於乙方 |
| 94 | 終端設備或網路相關設定之錯誤、故障及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 |
| 95 | 資料等侵害情形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
| 96 | 第二十七條、乙方申請本服務時,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乙方應 |
| 97 | 自行負責。 |
| 98 | 第二十八條、乙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甲方。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 |
| 99 | 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 |
| 100 | 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
| 101 | 第二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於甲方Internet服務及本服務之所有 |
| 102 | 帳號或終止甲方Internet服務之所有契約,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甲方權益 |
| 103 | 受損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且於停權期間 |
| 104 | 未滿時,拒絕提供乙方所有Internet服務: |
| 105 | 1.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
| 106 | 2.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
| 107 | 3.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
| 108 | 4.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 |
| 109 | 5.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之情事者。 |
| 110 | 6.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 |
| 111 | 7.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
| 112 | 8.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 |
| 113 | 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
| 114 | 9.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
| 115 | 10.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
| 116 | 11.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
| 117 | 12.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4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之情事者。 |
| 118 | 13.未得甲方之同意將本服務轉售、租賃、出借予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價交易。 |
| 119 | 14.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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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 甲方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甲方有權 |
| 122 | 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HiNet首頁之系統公告中, |
| 123 | 變更時亦同,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
| 124 | 本條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
| 125 | 依著作權法規定,乙方或服務使用者涉有三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 |
| 126 | 甲方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
| 127 | 第三十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得視自身需求自行備份或投保保險。 |
| 128 | 第三十一條、乙方如需於本服務安裝任何軟體、程式、檔案均應自行取得合法授權,若未取得 |
| 129 | 合法授權致生之法律責任,乙方應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若因而導致甲方受有損害者 |
| 130 | ,乙方亦應負賠償之責。 |
| 131 | 第三十二條、本服務申請或異動係使用會員帳號(包括但不限HN、識別碼(ID)等)及密碼(PW)認證, |
| 132 | 該帳號及密碼係代表乙方之身分,乙方對帳號及密碼應負妥善保管之責,不得將帳號及 |
| 133 | 密碼洩露或提供給其他人知道或使用,以防他人盜用;以乙方帳號及密碼進行的所有 |
| 134 | 行為,均被視為擁有該帳號及密碼所做的行為,且凡經由該帳號所產生之各項費用, |
| 135 | 乙方均有支付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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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 | 第 八 章、 (甲方之義務) |
| 138 | 第三十三條、甲方應維持本服務平台正常運作及其連線之品質。 |
| 139 | 第三十四條、甲方應提供乙方適當之障礙排除、設定、故障報修等事宜。 |
| 140 | 第三十五條、甲方因技術上需要,得將本服務之登入帳號、密碼、用戶號碼(HN)、用戶識別碼(ID)、 |
| 141 | 接續號碼、系統號碼、客戶介面等予以變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甲方應於 |
| 142 | 7日前通知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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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 第 九 章、 (甲方免責事由) |
| 145 | 第三十六條、本服務依甲方既有之規劃及現有技術盡力提供良好之品質為限,甲方不擔保本服務將 |
| 146 | 符合乙方的所有需求。 |
| 147 | 第三十七條、甲方如因法律、技術、市場發展或政府政策等考量,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乙方 |
| 148 | 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但甲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3個月公告並通知乙方, |
| 149 | 甲方應辦理無息退還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之手續,且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 150 | 第三十八條、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部分服務中斷或毀損, |
| 151 | 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
| 152 | 第三十九條、乙方如透過本服務於網際網路上散布、擷取之各項資料或程式者,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 |
| 153 | 甲方概不負責。 |
| 154 | 第四十條、乙方租用本服務應自行備份各項資料或程式或回復資料庫及任何儲存資料,甲方對乙方之 |
| 155 | 資料損害或滅失、所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責任。但如乙方租用本服務之系統備份服務致 |
| 156 | 生資料損害或滅失者,甲方賠償金額以乙方當次出帳週期租用系統備份服務之實際應繳付租費 |
| 157 | 為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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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 第 十 章、 (智慧財產權) |
| 160 | 第四十一條、本服務硬體、軟體、程式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說明、圖畫、圖片、圖形、檔案 |
| 161 | 、頁面設計、網站規劃與安排等)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及其他 |
| 162 | 智慧財產權均屬甲方或其他權利人所有,非經甲方或其他權利人事先書面授權同意,乙方不得 |
| 163 | 重製、公開傳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改作、編輯、出租、散布、進行還原工程、解編、反 |
| 164 | 向組譯、拆解及藉由本服務提供衍生產品或服務,如有違反,除應自行負法律責任外,如因而 |
| 165 | 對甲方造成損害或損失,乙方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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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 | 第 十一 章、 (資訊保密義務) |
| 168 | 第四十二條、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 |
| 169 | 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電信法第7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 |
| 170 | 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
| 171 | 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
| 172 |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
| 173 |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
| 174 | 第四十三條、前條資料乙方同意刊登者,甲方得編印或建置乙方目錄、資料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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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 | 第 十二 章、 (本契約之終止及效力) |
| 177 | 第四十四條、甲方得因電信服務之性質、技術或情勢之變遷、維護之需要、相關法規的變更或任何 |
| 178 | 非可歸屬於甲方之事由,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惟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時 |
| 179 | ,甲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 |
| 180 | 第四十五條、如乙方不接受變更後條款時,應於接獲通知後30日內辦理終止,之後視為乙方同意修改 |
| 181 | 後之契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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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3 | 第 十三 章、 (申訴服務) |
| 184 | 第四十六條、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打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甲方之服務中心或 |
| 185 | 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 |
| 186 | 甲方應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
| 187 | 甲方之服務專線為:0800-080-365。 |
| 188 | 甲方之電子郵件位址為:hib2b@cht.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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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 | 第 十四 章、 (附則) |
| 191 | 第四十七條、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
| 192 | 第四十八條、本契約條款之ㄧ部份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
| 193 | 第四十九條、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甲方各項業務營業規章或契約條款等之 |
| 194 | 相關規定。 |
| 195 | 第五十條、 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 196 | 第五十一條、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 |
| 197 | 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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